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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暂拒“聂树斌案”律师阅卷
昨日上午,聂树斌家属的代理律师团与院方沟通一个多小时后,并未成功阅卷。山东高院告诉代理律师,后者提交的代理协议不符合规定,且聂案案卷正在移交过程中。
 
代理协议须重签
 
昨日上午9时左右,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的代理人刘博今律师,和其他两名律师进入山东高院,向后者提交代理手续和查阅聂案卷宗的申请。但阅卷并未成功。
 
据刘博今介绍,接待聂家代理律师团的,是山东高院刑三庭一名副庭长和一名法官。会谈在一个小会议室内进行,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氛围比较轻松,法官对案件和律师的履历比较了解,显示他们上网阅读了大量相关的资料。”
 
山东高院对刘博今提交的代理协议提出异议,称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所以聂树斌案须经其父母和姐姐共3名近亲属的委托,共同指定总数不能超过两人的律师代理此案。
 
在12月13日,张焕枝与刘博今签订的代理协议,则是约定代理律师团队保持4人的规模,与上述法律规定不合。所以,山东高院建议3名律师与聂家沟通,签订符合要求的协议后,再来提交。
 
一周内或再申请阅卷
 
对山东高院的意见,刘博今回复说,按照他此前的理解,聂树斌的近亲属每一人都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经沟通,为了尽快进入程序,刘博今表示将按照山东高院的要求,在一周之内,与聂家签订新的代理协议,尽快提交法院,并再次申请阅卷。
 
除了代理协议的问题,山东高院还表示,目前聂树斌的案卷正在从河北移交山东,负责复查该案的合议庭正在组建,待组建完成并初步阅卷,了解案情后,再在合适时机让律师统一阅卷。
 
对山东高院的做法,河南刑辩律师高承才认为值得商榷,因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8条针对的是“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形,而聂树斌作为原案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其近亲属并非“被告人”,在申诉程序中,受委托的也是“代理人”而非“辩护人”。
 
高承才说,聂案目前应适用刑诉法第2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聂树斌的3个近亲属一共可以委托6名代理律师”。
分享到:0  时间:2014-12-16 来源:灵核网整理(www.ldhx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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