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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黑粮农联〔2014〕121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及其各管理局粮食局,中储粮、中粮、中纺各直属企业,各委托收储库点:
 
  现将《黑龙江省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掌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储备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4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2014年国家
 
  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2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临储玉米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4年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
 
  我省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政策自国粮电〔2014〕10号文件下发后,执行期限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国家临储玉米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11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其中生霉粒2.0%以内;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执行。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形成潮粮价格基础上,再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不完善粒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对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5%的玉米将原扣量方式调整为累进扣价,具体为: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以中等品每市斤1.11元为基础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以中等品每市斤1.11元为基础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以中等品每市斤1.11元为基础扣价6%。玉米临储收购生霉粒含量应控制在不超过5.0%,超过5.0%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
 
  三、委托收储库点的确定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粮食局及省农发行共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已确定委托收储库点613户。国家补助和省级配套建设的储粮罩棚及自筹资金建设的储粮罩棚在国家政策性粮委托收储库点启动时,一并启动装粮。
 
  国家临储玉米收购启动后,已公布的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时,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应及时安排县内集并,或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库点解决。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如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提出露天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露天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防火规定。
 
  承担国家玉米临储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除按照国家明确应具备的条件之外,增加两项必要条件,即:必须安装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必须配备必要的检质验水设备,取消感官验水。所需设备由各委托收储库点自行落实。按属地化原则,由中储粮直属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联合检查落实情况。
 
  四、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督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协调当地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委托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好国家玉米临储收购政策。
 
  (一)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
 
  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通过清选、整理等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和技术等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收储库点要对农民及时结算粮款、不打白条,结算中不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取消感官验水,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卖粮农民有序送交粮食,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派业务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尽量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委托收储库点要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和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玉米临储收购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玉米临储收购政策执行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收购所需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负责对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粮食收购、保管等各环节业务的全程跟踪监管,组织指导委托收储库点规范开展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等业务工作。由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农发行共同参加组成秋粮收购联合巡查指导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执行临储收购政策收购的玉米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临储玉米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省级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省粮食局:农村处0451—53609771
 
  省农发行:客户一处0451—84616908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监察处0451—87117623
 
  中储粮北方公司:储备管理处0456—7508043
分享到:0  时间:2015-01-09 来源:灵核网整理(www.ldhx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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