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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制约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空间
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制约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空间
 

  近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与现行制度衔接、保障措施等问题,并提出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部长徐洪才称,此次《意见》明确了我国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时间表,表明了政府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这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国际高标准的管理方式的接轨。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指出,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有关工作另行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首都经贸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及表示,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需要政府部门在配套的投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设上,有序推进与修正。对于与负面清单制度相悖的现有法律法规,要做出调整或废止。此外,这是向投资者与创业者释放的重要信号,帮助投资者与创业者调整战略规划,降低创业成本。
 

  陈及还表示,《意见》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适用目标等方面划出了清晰的边界,符合标准的企业不再需要政府层层审批,政策法规更加透明化,这样能够制约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空间,有效防止腐败等问题。

分享到:0  时间:2015-10-27 来源:灵核网整理(ldhx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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