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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执行!吉林发布新政: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大调整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一份关于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的通知,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这一通知,吉林省将对非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和推广应用,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根据通知的要求,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结合该省电动汽车充换电用电负荷特性,进一步完善了全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和充换电服务费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电动汽车用户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优惠。

  吉林省作为一个重要的汽车制造和消费市场,电动汽车的普及程度日益提高。然而,高昂的用电成本一直是电动汽车推广的一大障碍。此次政策的出台,将有效降低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购买热情。

  据了解,新政策的实施将使非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享受支持性电价政策,这意味着用户在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将享受更低的电价。这将极大地降低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提高用户的实际收益。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表示,此次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电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助力吉林省成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生产和消费基地。同时,政府也将加大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提高充电桩的覆盖率和服务质量,为广大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

  这一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各界的热议。许多电动汽车用户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极大地鼓励他们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为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吉林省的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运营商也表示,新政策将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发展空间。

  总的来说,吉林省发布的这一新政策对于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降低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提高用户的实际收益,将进一步推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助力建设绿色低碳的交通出行环境。

  附政策原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3〕60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用电负荷特性,进一步完善全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和充换电服务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收取的用电价格。

  (一)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电动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到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峰时段9:00-11:30、15:30-21:00;

  谷时段23:00-6:00、12:30-15:30;

  平时段6:00-9:00、11:30-12:30、21:00-23:00。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二)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政策。

  二、对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是指省内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居民合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6:00-22:00,谷时段22:00-6:00,不设平时段。峰时段电价在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提高0.15元/千瓦时;谷时段电价在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15元/千瓦时。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

  (三)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户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次月起执行调整变更后的电价政策,变更周期不少于12个月。未申请执行居民合表分时电价的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户,按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

  三、充换电服务费政策

  充换电服务费是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放开充换电服务费,其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相关要求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电价政策,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安装或更换分时电能计量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4〕292号)同时作废。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8日

分享到:0  时间:2023-10-16 来源:吉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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