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欧委会贸易总司公布立场文件,表示将确保各成员国公用事业部门在各种贸易协定中得到保护。欧盟将从三个角度保证成员国能自主管理其公用事业部门:
一是垄断。成员国政府可以自主安排公用事业,由单一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单一服务提供者可以是公有的,即公共垄断;或者是某私营企业获得提供特定服务的排他性权利;国家、地区或是社区等任何层面均可实行垄断。
二是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公共财政支持的如医疗、社会服务、教育和供水等领域,成员国无需给予盟外企业或个人以国民待遇,也无需给这些企业或个人放开相关市场。相反,政府可以给予欧盟企业优先于盟外企业的待遇,禁止盟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或投资相关领域,或者是日后可以收回有关提供或投资特定服务的许可。
三是自主管理。任何贸易协定均将允许成员国政府自主认定公用事业部门,并自主管理。成员国政府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给特定服务提供者以许可;自行设立服务提供者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国家、地区或社会层面的政府均可照此行事。但如果成员国政府已经允许外国公司在其治下运营,则其有义务给予这些外国公司以国民待遇。
不管欧盟如何在贸易协定中处理相关服务承诺,这三项保证都将有效。部分协定中,每个成员国将明确列出可以向国外企业开放的服务领域,即“正面清单”;其他协定中,成员国将明确开放除附件所列之外的全部服务领域,即“负面清单”。欧美自贸区也必须给欧盟公用事业部门提供以上三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