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我国出口企业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这首先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和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的出口往往会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容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国际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
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监督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国际保理业务法规建设的滞后造成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这无疑成为该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又一巨大障碍。
3、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队伍。
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两家商业银行和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在实践中,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可见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极为重要。
延伸阅读:2017-2022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现状及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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