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通知显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现行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本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其他条件不变。额度上限依然为家庭90万,个人50万。另悉,还将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自2015年8月1日起,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还将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职工在深圳市申请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费、公证费、新房评估费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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