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我们的优势 去购物车结算(
0

行业报告 金融 能源

行业资讯 预警 机会

产业分析 趋势 时评

大数据 管理 营销

创  业 项目 故事

人  物 领袖 访谈

宏观 经济 策略

数据 行情 汇率

政策 时政 聚焦

金融 信托 理财

地产 市场 环境

商业 观察 要闻

区域 招商 园区

企业 百科 机会

预警 国际 国内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核心专题 > 法律法规 >
电话或者邮件确认购买意向
下载填写并发送订购反馈
   《客户购买反馈表》
签订合同并支付购买报告的款项
   《购销合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12-16 11:3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

 

  12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官网发布《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据悉,该《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司法局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应用法律顾问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法律顾问的聘任、履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直属单位在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法规处负责指导、督促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承担委机关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建立以本单位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市场监管委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为首席法律顾问;委法规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外聘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外聘法律顾问。

  该《办法》明确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规定的职责履行专职法律顾问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以《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权利、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义务、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按照程序予以聘任和解聘、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制度、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保障及法律顾问的综合考核等内容该办法共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7〕3号)同时废止。

关于灵核网 |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 服务条款 | 付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运营公司:北京灵动核心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专业市场调查研究机构-提供各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4号楼    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绿地启航国际12号楼
400热线:400-998-1068(7*24小时)      传真:010-82894622转608      E-mail:lhwscb@ldhxcn.com      QQ:1342340450/1602788672
总部:010-82894622      市场部:010-56290519     
京ICP备1302785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377号 灵核网 版权所有 灵核网数据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