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对2020年7月1日(机动车合格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明运抵日期)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给予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在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进行销售和注册登记。
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全部省份。
已实施销售国六排放标准及注册登记省份包括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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