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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题: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30 11:44:57
文档简介: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损害补偿事宜,依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处理中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导致的损害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政府对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