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国家政府网获悉,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共计二十九条。
主要包括三点: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二防范账款拖欠,明确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监督服务保障、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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