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我们的优势 去购物车结算(
0

行业报告 金融 能源

行业资讯 预警 机会

产业分析 趋势 时评

大数据 管理 营销

创  业 项目 故事

人  物 领袖 访谈

宏观 经济 策略

数据 行情 汇率

政策 时政 聚焦

金融 信托 理财

地产 市场 环境

商业 观察 要闻

区域 招商 园区

企业 百科 机会

预警 国际 国内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 >
我国拟规定购买食用珍贵野生动物将追刑责

 
  昨天下午,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其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购买并使用这些野生动物也可能要承担刑责。
 
  濒危野生动物
 
  拟追买食者刑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者买来用的,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同时,还要注意这个解释有几个要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为这个用途而购买。如果确实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养殖的,如果是养殖后出售证件齐全的,买了当然不构成犯罪。
 
  赵秉志指出,这是结合社会治理的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作了适当的扩大解释,将一般的“购买”纳入了“收购”的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比如:A请B在餐馆吃野生穿山甲,请客者A拟追究刑责。

分享到:0  时间:2014-04-22 来源:灵核网整理(www.ldhxcn.com) 

版权声明

  灵核网所有报告统计版权为《北京灵动核心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所有,灵核网产品是《北京灵动核心信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市场调研、研究与整合的成果,究报告产品拥有唯一著作权。灵核网研究报告没有通过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销售,购买请直接与我公司客服联系。   灵核网核心产品为有偿提...[详细]
关于灵核网 |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 服务条款 | 付款方式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运营公司:北京灵动核心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专业市场调查研究机构-提供各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4号楼    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绿地启航国际12号楼
400热线:400-998-1068(7*24小时)      传真:010-82894622转608      E-mail:lhwscb@ldhxcn.com      QQ:1342340450/1602788672
总部:010-82894622      市场部:010-56290519     
京ICP备1302785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377号 灵核网 版权所有 灵核网数据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