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要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
“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应当更加注重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意见》要求,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对于困扰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执行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破解。”孙军工说。意见指出,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及时予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