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推进煤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筑牢能源安全绿色转型双防线
煤炭作为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新能源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力量,推动二者融合发展是平衡能源稳定供应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煤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正是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将传统能源的稳定性与新能源的清洁性有机结合,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然选择。
推动煤与新能源在开发利用、产业链延伸、技术创新等方面深度融合,可进一步优化能源产业结构,提升能源供给韧性,降低碳排放强度,为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助力实现能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共赢。
盘活矿区资源,推动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以绿色低碳为方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依托煤炭矿区资源要素大力发展新能源,有序实施矿区清洁能源替代”。矿区新能源规模化开发是煤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基础载体,也是提升非化石能源占比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煤炭矿区新能源开发已取得初步成效,多地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工业广场等闲置空间建设光伏电站,部分露天矿区试点应用风电项目,“光伏+农林业”“水上光伏”等多元业态逐步落地,有效盘活了存量土地资源,实现了生态修复与能源生产的双赢。
当前矿区新能源开发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部分矿区电网接入能力不足,新能源就地消纳渠道有限;“光伏+”“风电+”等业态模式创新不足,产业链协同度不高;部分矿区新能源项目规划与矿区整体发展衔接不够,存在同质化开发倾向,影响了综合效益发挥。
为推动矿区新能源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光照资源丰富的矿区加快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在风力资源充沛的区域有序开发集中式、分散式风电。
鼓励建设大型光伏基地,提升新能源开发规模化水平,创新“光伏+农林业种植”“光伏+水产养殖”等多元融合模式,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强化矿区新能源项目与电网规划的衔接,提升就地消纳能力,推动绿色电力在矿区生产生活中优先使用。
聚焦用能替代,推动矿区生产清洁化转型
《指导意见》明确,要“积极推动矿区用能清洁替代”,这是降低矿区碳排放强度、推动煤炭行业绿色转型的关键举措,也是煤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核心应用场景。
随着电气化技术与新能源装备的不断升级,我国矿区清洁替代进程逐步加快,电驱钻机、电动铲机等电气化装备广泛应用,部分露天煤矿试点使用电动、氢能矿卡,“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等基础设施开始布局,矿区自用煤消耗持续下降,清洁用能比例显著提升。
同时也要看到,矿区用能清洁替代仍存在短板,井下运输等特殊场景新能源装备适配性不足;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覆盖不够,制约了新能源运输装备的推广;部分老旧矿区节能降碳改造滞后,低效落后锅炉仍在使用,能源利用效率有待提升。
深化矿区用能清洁替代,需聚焦生产关键环节,加快煤炭生产重点环节电气化改造,扩大终端用能设备电气化比例。
推进矿区运输设备新能源替代,根据矿井类型逐步推广电动矿用无轨胶轮车、氢能矿卡等装备。完善绿色交通服务基础设施,支持合理布局充换电站、加氢站,鼓励建设“光储充放”一体化站点。加快淘汰低效落后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电锅炉、生物质锅炉等先进装备,降低矿区自用煤消耗。
强化协同创新,推动产业融合深度化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煤炭产业链延伸与新能源发展协同互促”,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协同是煤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实现产业能级跃升的关键支撑。
在政策引导与市场驱动下,煤炭企业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的步伐加快,部分企业统筹布局煤电、新能源项目,推进瓦斯发电与新能源联营,探索煤制产业绿电、绿氢替代路径,产业链协同效应初步显现。
科技创新方面,矿井乏风余热利用、地热能供暖等技术逐步推广,CCUS(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在煤化工项目中试点应用,为产业深度融合提供了技术支撑。
当前产业融合深度仍显不足,煤炭与新能源产业链协同机制尚未健全,煤电与新能源联营模式创新不够,稳定性调节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滞后,矿井空间储能、新能源制氢与煤转化耦合等技术仍处于探索阶段;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难以满足融合发展的人才需求。
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需强化产业链协同,支持煤炭企业统筹煤炭与煤电、新能源产业布局,提升一体化协同发展效益,推动企业向综合能源生产服务商转型。
鼓励坑口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发展,增强能源供给体系稳定性。加强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关煤炭与新能源耦合发电、矿井空间储能等核心技术,推广矿井乏风余热利用、瓦斯氧化供热等成熟技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订单班、联合培养等形式培育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强化企业与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
健全保障机制,推动融合发展长效化运行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机制”,这是保障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落地见效的重要支撑,也是实现“十五五”末融合发展显著成效目标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煤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政策框架,国家将融合发展纳入相关能源规划,中央预算内资金、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给予倾斜,首台(套)技术装备应用保险补偿政策逐步落实,为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但融合发展长效机制仍需完善,部分地方政策协同性不足,土地、金融等要素保障力度不够;电力市场机制不健全,矿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的渠道不畅;能耗核算、碳排放评价等配套制度有待优化,难以充分反映融合发展的生态价值。
健全融合发展长效机制,需强化政策协同支持,将煤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纳入地方能源规划,用好各类政策工具,强化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融合发展项目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完善电力市场机制,鼓励矿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直接参与或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新上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非化石能源替代。建立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机制,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带动全行业融合发展水平提升。
来源:应急科学研究院
编辑:马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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